视频SEP许可观察①:芯片已经付费,视频平台为什么还要再付一次?

打开一部电影,刷过一段短视频,或者观看一场直播,用户通常不会意识到:在画面从平台服务器抵达手机、电脑和电视之前,它可能已经经历了采集、编码、解码、转码、封装、切片、传输、缓存和终端播放等多个环节。

这些环节背后,分布着大量视频编码标准必要专利。

过去,视频编码专利费主要由芯片厂商、设备制造商和编码软件提供商承担。专利费通常按照芯片、手机、电视、机顶盒或者软件的数量计算。

现在,收费对象开始向视频平台延伸。

Access Advance推出的视频分发专利池,将HEVC、VVC、VP9和AV1等编码标准的网络视频分发纳入许可范围,费用与平台的活跃用户、付费订阅用户和流媒体收入相关;Avanci Video公开的收费模式,则包括按照相关流媒体收入的1.6%至2.0%收费,或者按照每名用户每月0.12至0.15美元收费。

问题随之而来:

•芯片已经付过专利费,手机、电视和编码软件也可能取得了许可,视频平台为什么还要再付一次?

•这究竟是一项新的许可,还是同一项技术被换了一个环节再次收费?

专利费为什么开始找上视频平台?

过去,视频编码主要发生在看得见的产品里。

芯片执行编码或解码,手机和电视播放视频,机顶盒接收信号,编码器完成视频压缩。专利权人只要找到芯片厂商或者设备制造商,就可以按照产品销量收取许可费。

但流媒体改变了视频技术的实施方式。

一段视频上传平台后,通常不会以原始格式直接提供给所有用户。平台或者云服务商需要先解码源文件,再按照不同分辨率、码率和编码标准重新编码,形成适合不同网络环境和终端设备的多个版本。

用户播放视频时,平台还会根据网速、设备性能和屏幕尺寸,动态选择不同码率的内容。

这意味着,视频编码的实施场景已经不只存在于终端设备,也大量发生在云端。

与此同时,视频产业的商业价值也在向平台集中。过去可以按照电视、手机或者机顶盒销量收费;现在,一家流媒体平台可能拥有数亿用户和巨额订阅、广告收入,却不一定生产任何芯片或终端设备。

专利权人自然会提出:既然平台在云端持续使用编码技术,并通过视频服务获得商业收益,为什么许可费只能停留在芯片和设备环节?

因此,收费对象向平台延伸,背后既有技术架构的变化,也有商业价值重心的变化。

但这只能解释专利权人为什么希望向平台收费,不能直接证明平台依法就应当付费。

平台播放视频,不等于实施了所有编码专利

判断平台是否需要获得许可,首先不能只问“平台有没有播放HEVC或者AV1视频”,而要问:平台究竟实施了哪些专利步骤?

不同平台的技术行为并不相同。

•第一类平台自建服务器和编码系统,直接完成视频的解码、转码和重新编码。如果相关专利权利要求覆盖这些技术步骤,平台可能构成直接实施。

•第二类平台没有自建编码系统,而是调用云服务商的视频转码API。平台上传视频、选择编码格式、设定分辨率和码率,真正的计算则由云服务商的服务器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点击按钮或者调用API,并不当然等于其亲自实施了全部专利方法。

需要进一步判断:

•服务器和编码软件由谁运行?

•编码参数由谁决定?

•整个转码过程由谁控制?

•视频码流由谁生成?

•云服务商只是提供工具,还是独立完成了专利方法?

API只是一个技术和商业接口,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独立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专利,仍然取决于权利要求中的步骤由谁实际执行、谁控制执行过程。

•第三类平台可能不进行编码和转码,只接收、存储和传输已经编码完成的视频。

如果一件专利只保护编码方法,平台单纯传输编码后的码流,未必当然实施该专利。除非相关权利要求还覆盖码流结构、网络传输、存储介质或者其他分发步骤。

因此,“平台提供视频服务”与“平台实施视频编码专利”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

SEP意味着实施某项标准无法绕开相关专利,但前提仍然是:这个主体确实实施了标准所要求的相应技术步骤。

芯片付过费,不等于平台当然不用付

面对平台收费,最直接的反问是:上游不是已经付过专利费了吗?

这涉及专利权用尽。

原则上,一件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主体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不能再以同一专利控制该产品的后续使用和转售。否则,一件产品每流转一次都可以重新收费,正常交易秩序将无法维持。

但在视频编码产业链中,问题要复杂得多。

•首先,上游支付的许可费是否覆盖同一件专利?

不同专利池可能覆盖同一编码标准,却拥有不同的专利组合。芯片厂商取得的许可与平台面对的许可,未必涉及完全相同的专利。

•其次,上游许可覆盖了什么行为?

芯片许可可能只覆盖芯片的制造和销售,设备许可可能覆盖终端解码,软件许可可能覆盖编码器的安装和运行,而平台又可能在云端进行了新的解码和重新编码。

如果平台另行实施了上游产品并未涵盖的方法步骤,不能仅凭“芯片已经付费”就主张全部权利已经用尽。

•再次,云服务是否发生了能够触发权利用尽的授权销售?

平台购买一块已获许可的芯片,与平台调用一次云转码服务,并不是同一种交易。前者可能存在专利产品的合法销售;后者购买的可能只是算力、访问权限或者处理结果,并没有取得相关设备或者软件产品的所有权。

因此,上游付过费并不当然免除平台的全部许可义务。

但反过来,同一标准在多个环节出现收费,也不能当然被认为合理。

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重复收费,至少要核实三个问题:

•是否涉及同一专利或者同一专利族;

•是否针对同一项技术实施行为;

•上游许可是否已经覆盖下游对相关产品或技术的正常使用。

只有把专利清单、权利要求、许可范围和实际技术流程对应起来,才能判断平台面对的是一项新的许可,还是同一专利价值的再次提取。

真正有争议的,可能不是“要不要付”,而是“按什么付”

即使平台确实实施了视频编码专利,仍然不等于按照用户数量或者平台收入收费就当然合理。

按照芯片、设备或者软件数量收费,至少能够找到相对明确的技术载体。每销售一台设备、安装一个编码器,对应一次可以识别的技术实施。

到了平台环节,收费基础开始发生变化。

用户数量容易统计,能够反映平台规模;订阅收入和广告收入也能够反映平台的商业收益。但它们与视频编码专利的技术贡献并不完全一致。

一家视频平台的收入,可能来自独家影视版权、主播和创作者、广告系统、推荐算法、会员体系、品牌价值和网络效应。视频编码技术虽然重要,却只是平台商业价值的一部分。

同样一次视频编码,播放一万次和播放一亿次,平台获得的商业收益可能相差巨大,但编码技术本身是否也产生了相同幅度的新增贡献,需要进一步论证。

不同平台之间的差异更明显。

长视频平台可能主要依靠会员订阅;短视频平台主要依靠广告;直播平台的视频流量巨大但单个内容生命周期很短;视频会议服务拥有大量用户,却不以内容消费和广告收入为主要商业模式。

如果都按照用户数或者总收入收费,就可能把内容、品牌和平台经营能力创造的价值,一并纳入专利许可费基础。

当然,用户和收入也并非绝对不能作为计费指标。它们可以降低统计和谈判成本,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技术使用规模。

真正需要回答的是:最终费率是否仍然与专利组合强度、编码技术带来的带宽节省、存储成本降低、画质提升以及替代技术成本保持合理关系。

方便计费,不等于能够证明技术贡献。

收费对象正在改变,许可边界也需要重新划定

视频编码专利许可正在经历一次明显变化。

过去,专利权人主要在芯片、设备和软件环节寻找被许可人;现在,随着编码、转码和分发进入云端,平台逐渐成为新的许可对象。

这并不意味着平台一定不应付费。

如果平台自建编码系统、直接实施专利方法,或者通过云端控制完成相关技术步骤,专利权人要求其获得许可,可能具有相应基础。

但这也不意味着,只要平台播放了采用某种编码标准的视频,就可以按照平台全部用户、流量或者收入收取专利费。

在视频编码产业链上,至少需要逐层回答:

•芯片实施了什么?设备实施了什么?云服务商实施了什么?平台又实施了什么?

•上游已经为哪些专利、哪些行为支付过对价?

•下游新增的许可究竟覆盖哪些尚未获得授权的实施行为?

如果按照用户或者收入收费,其中有多少对应视频编码技术创造的价值,又有多少来自内容、品牌、广告和平台自身的经营能力?

所以,芯片已经付费,平台为什么还要再付一次?

答案不能只是“因为平台也在赚钱”,也不能只是“因为上游已经付过”。

真正的判断标准应当是:

•平台究竟实施了哪些专利步骤,上游许可已经覆盖了哪些行为,新增许可费又对应了什么可以识别的技术贡献。

•从终端到云端,从设备到平台,改变的不只是视频编码技术的运行位置,也是专利权人寻找收费对象的方式。

•而当收费对象开始向价值链下游延伸,专利许可最需要避免的,正是把“获得商业利益”简单等同于“应当按照全部商业价值支付专利费”。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知产力”(ID:zhichanli),作者:Shawn/MCP,36氪经授权发布。

发布时间:2026-07-31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