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0万票房、200万唱酬,蔡依林卷入“阴阳合同”风波

蔡依林也陷入了“阴阳合同”争议。

近日,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Jolin蔡依林PLEASURE巡回演唱会2026—长沙站”名义主办方南京伊思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未履行举办方核心职责、违规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在执法部门多次提示风险、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被处以7万元罚款。

同时,长沙站约7416万票房与200万唱酬的巨大反差,这一比例远低于头部歌手的市场水平,迅速引爆“阴阳合同”的质疑,也将演出行业长期存在的分账机制与经营权转包问题推向台前。

到底算不算“阴阳合同”?

这份行政处罚公示引发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演唱会名义上的主办方与实际经营主体并不一致。审批文件显示,南京伊思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演出主办方,但从实际经营、项目执行及演出控制情况来看,相关业务可能由其他主体参与或主导,存在不同环节以不同公司名义进行报批和运营的情形。这一块后面会详细分析,暂不展开。

其二,则是公示披露的艺人报酬与票房结算数据,引发了外界对于"阴阳合同"的猜测。

根据公示,深圳枫林映月(也是公安报批主体)支付艺人报酬200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约110万元。同时,长沙两场演唱会总票房约7416万,给大麦、猫眼的票务服务费约254万,退票手续费约103万,两大票务平台实际收益约151万,最终经纪公司(永稻星)分得约5466万票房,落地主办方(南京伊思科)分得1800万票房。

如果仅依据公示中的200万元,就认定这是蔡依林长沙站两场演唱会的全部收入,显然与如今头部华语演唱会的市场规模并不相符,也与经纪公司获得5466万元的票房结算极不成比例,由此引发了外界的质疑。

仅凭这些数字,并不足以认定存在"阴阳合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徐智省律师告诉音乐先声,判断是否属于“阴阳合同”,不能简单将200万元唱酬与5466万元票房结算直接对比,而是要厘清这两笔资金的法律性质,以及背后的真实商务安排。

以影视行业中的“阴阳合同”对比,其操作通常是在真实报酬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通过签订金额不一致的两份合同、拆分付款等方式隐瞒实际收入,从而达到逃税等目的。而大型巡演前期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包括舞台、灯光、舞美、多媒体制作、运输、宣传及人员费用等,票房收入属于带有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

对于头部艺人的巡演来说,这些成本往往需要依靠多个城市、多场演出共同摊销。如果巡演场次不足或票房不及预期,项目甚至可能亏损。

徐智省律师表示,艺人方可能会采用两条收入线:一条是艺人因提供演出服务取得的固定报酬,属于演出劳务;另一条则是艺人经纪公司作为投资方或联合运营方参与项目后,根据票房结算获得的经营收益。

前者属于个人演出收入,后者属于公司层面的投资或经营收益,两者在法律和税务性质上并不相同,不能简单相加,也不能互相替代。按照这一逻辑,公示中的200万元,可能只是长沙站计入成本、依法代扣代缴个税的演出报酬,而非蔡依林团队从整个项目中获得的全部收益。

也正因为如此,公众在解读这份处罚公示时,最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将备案材料中的唱酬,直接等同于艺人的全部收入;又把经纪公司收到的票房结算,直接视为艺人的个人唱酬。

从商业模式来看,头部艺人选择“低唱酬+票房分成”的合作模式,本质上是在与主办方、市场对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好处是如果票房大卖,能分到远超固定唱酬的钱;代价是如果票房惨淡,可能连基础唱酬都赚不回来。

对于蔡依林这个咖位的艺人而言,选择这种模式更像是一种基于市场信心的商业策略,而不能仅凭一份处罚公示中的数字,就推导出存在阴阳合同。

演唱会“转包”乱象,

为何屡禁不止?

近几年,国内演出市场如火如荼,但演唱会背后的举办主体、经营权归属以及责任划分,对公众而言一直是一片“黑箱”。相比纠结于艺人酬劳的猜测,更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演出经营权违规转让的问题,几乎年年被查,却始终屡禁不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经批准的演出举办单位须对整场演出承担主体责任,包括文化审批、公安审批、安全保障、现场管理、观众权益保护等各项义务。近年来,监管部门也三令五申,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权。

以此次被处罚的蔡依林长沙演唱会为例,公示显示,项目涉及多家公司分工协作:南京伊思科负责文化审批(即每场单独办理的营业性演出许可,为演出举办方),深圳枫林映月负责公安审批(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艺人报酬支付及个税缴纳,北京长信负责场地租赁,永稻星和南京伊思科负责艺人签约、演出票务。

多家公司共同参与演出,本身并不违法。但问题关键在于,法律层面的主办方南京伊思科并未实际履行主办方的核心职责,将公安报批的责任转让给了深圳枫林映月。

徐智省律师表示,合法委托承办与违规转让经营权,二者最核心的区分标准,是备案的主办主体是否保留核心管控权,是否有能力承担第一责任主体义务。

合法的委托承办模式下,始终以一家主控单位为核心,完成文化报批与公安报批的主体应一致,这家主体就是法定层面的演出组织者,并全程掌握票务结算、宣发统筹、场地签约、安全总负责等核心权责;仅将场地搭建、现场执行、属地事务对接等局部落地性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承办公司完成。

而违规转让演出经营权,核心特征是权责脱钩、主体拆分。比如法定意义上的主办方不再实际掌控项目运营,也不承担实质的安全与管理责任,本质上就是通过拆分环节变相转让演出经营权,正是监管所禁止的行为。本次案例中公安处罚主体与文化报批主体不一致,正是这类违规行为的典型表现。

事实上,类似的乱象也近年频频发生,屡禁不止。

2023年,薛之谦《天外来物》郑州站,因名义主办方将演出经营权整体转让,被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并罚款8.5万元;同年,《房东的猫》广州演唱会主办方也因将场地、票务、结算等核心职责整体交由另一家公司负责,被认定违规转让经营权处以5.9万元罚款。

徐智省律师分析,这一现象长期存在,是现实需求、成本收益与商业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方面,是属地资源依赖。大型巡演往往覆盖数十座城市,一线演出公司进入陌生城市后,需要协调公安、消防、文旅、场馆等多个部门,地方公司凭借成熟的属地资源,天然拥有较强优势。为了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双方合作几乎成为行业常态。问题在于,一旦合作过程中没有守住权责边界,便容易演变成借资质、挂名主办甚至经营权整体转让。

另一方面,是违法成本过低。以本蔡依林演唱会长沙站为例,两场演出票房高达7416万元,其中名义主办方南京伊思科获得的票房分成1800万元,最终罚款仅7万元,违法成本之于项目收益几乎可以忽略,难以形成真正的震慑。

此外,当前演唱会项目已经形成了联合投资、联合运营的商业模式,部分地方公司也有借“联合主办”提升影响力的诉求,多方利益叠加下,主体不断拆分、权责不断分散,逐渐演变成了行业默认的潜规则。

徐智省律师指出,这种拆分主体、转包经营权的模式,最直观的风险是经营权拆分后,票房、宣发、场地签约、现场执行等核心环节分散在不同主体手中,协调成本高。艺人方如不掌握演出主控权,也极易出现票房不佳就随意取消演出的情况,陷入被动,口碑遭受损失。同时,多主体各管一摊的模式下,一旦出现演出安全事故、票务纠纷、观众维权等问题,各方极易互相推诿,导致责任主体模糊,维权路径受阻。

艺人可能并未参与项目经营,却要承担取消演出的舆论压力;观众遭遇退票、维权等问题时,也难以迅速找到真正负责的一方;监管部门面对多个主体,也不得不花费更多成本厘清责任链条。

因此,商业合作可以拆分,但法律责任不能拆分。这也是监管始终强调“权责一致”的根本原因。而这次“阴阳合同”的舆论风波,更应成为整个行业重新审视经营规则的契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音乐先声”,作者:李沁予,编辑:范志辉,36氪经授权发布。

发布时间:2026-07-23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