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牛与品牌的共生博弈

正如犀牛与犀牛鸟的共生关系,犀牛难以离开犀牛鸟的清理,却也承受其啄伤之痛;黄牛与品牌的互动同样难以彻底割裂。黄牛因市场供需差与趋利本能而存在,既非凭空而生,也难以完全禁止,强行追求“消灭黄牛”反而可能打破市场短期平衡,甚至断送部分消费者的即时需求。 

前言

在非洲草原生态中,犀牛与犀牛鸟之间始终维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犀牛依赖鸟儿清理体表寄生虫,犀牛鸟则从犀牛身上获得食物。然而动物学家发现,当犀牛受伤时,犀牛鸟会刻意啄食其伤口组织、吸食血液。这种从“共生互助”滑向“寄生侵害”的关系演变,恰似商业世界中黄牛与品牌之间的互动逻辑。

诚然,在品牌传播初期,黄牛通过多渠道分流(如抢购热门商品后在社交平台传播、带动话题讨论),确实为品牌带来流量曝光与市场关注;然而长期来看,黄牛通过操控价格、囤积稀缺资源、扰乱正常供应秩序,实质上侵蚀了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削弱其品牌价值与供应链效率等核心竞争力。

一、初期的偏利共生:黄牛的“流量放大器”效应

在品牌发展的萌芽或新品推广阶段,黄牛的抢购行为常意外成为品牌的“免费传播媒介”,形成偏利共生的互动。黄牛因逐利主动扩散品牌信息,品牌虽未直接参与,却间接收获市场关注。

以潮玩品牌“泡泡玛特”的早期发展为例。2016年,泡泡玛特推出“Molly职业系列”盲盒,因产能有限、设计新颖,首批货品被黄牛大量抢购。为快速牟利,黄牛通过二手平台批量收购普通消费者的盲盒,在微信聊天群、闲鱼等渠道搭建信息网络,实时发布门店补货通知,甚至组建“付费预警群”推送抢购信号,抢到的盲盒随即溢价转卖。部分黄牛还跟风开启“拆盒直播”,现场展示隐藏款,借“高溢价”噱头吸引流量,单场直播可聚集数千名观众围观[1]。

这种看似逐利的行为,意外引发了社交裂变。普通消费者被“稀缺造型+拆盒惊喜”吸引,主动在社交平台分享拆盒视频与隐藏款照片,形成大量UGC内容;线下门店因“黄牛蹲守补货+消费者跟风排队”呈现热闹场景,进一步激发了路人的好奇与参与。最终,泡泡玛特在2016年实现营收约8700万至9000万元,同比增长91.76%至98.37%,IP收藏玩具品类贡献超60%销售份额,成功借助这波“黄牛+玩家”的传播实现品牌破圈[2]。

在此阶段,黄牛的核心诉求是“低买高卖赚差价”,却客观上通过“抢购—传播—引流”链条,为品牌完成了初期市场教育与流量突破,形成典型的“黄牛获利、品牌间接受益”的偏利共生关系。

二、长期的寄生侵害:黄牛沦为“秩序破坏者”

当品牌进入稳定发展或高端化阶段,黄牛的角色从“偏利共生”的流量助手,异化为寄生性的秩序破坏者。黄牛通过垄断资源、操控价格、扭曲供需,不断侵蚀品牌的价格体系、供应链效率与消费者信任,将“共生”的基础彻底瓦解为“零和博弈”。

自2024年LABUBU系列成为泡泡玛特营收主力以来,该品牌已迈入以IP价值为核心的稳定期,而黄牛行为却演变为系统化破坏。线上,黄牛利用多设备脚本实现“新品3秒售罄”,普通消费者抢购成功率趋近于零[3];线下,职业黄牛整批扫货自动售货机,甚至引发冲突导致门店关停,对货源的垄断直接剥夺消费者公平交易权[4]。价格层面,官方售价99元的LABUBU挂饰被炒至2600元,599元联名款溢价至近2万元,隐藏款价格最高翻升80倍,产品彻底沦为黄牛炒作的“理财产品”,背离品牌IP定位初衷。

此时,黄牛与品牌的关系已彻底偏离“共生”逻辑,成为品牌发展的“负资产”。双方博弈的核心,已从“偶然互利”转向“品牌如何摆脱黄牛拖累”。

三、黄牛行为的合法边界

黄牛,亦称倒买倒卖,并非凭空出现的商业现象,而是根植于市场供需关系与人性趋利本能的产物。只要存在“资源稀缺性”与“价格差”,就有人通过“低买高卖”实现利益转化。这一原始商业逻辑在部分场景中具备合理性:例如个人转售闲置手机、演唱会门票,本质是对闲置资源的再利用,既满足他人需求,也使自己获得合理回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方渠道的供应缺口。

但“必然存在”不意味着“可以无界”。法律对倒买倒卖的规制,始终要在“包容合理交易”与“遏制恶意越界”之间寻求平衡。规制过严,可能扼杀正常的民间资源流通,导致闲置资源浪费,违背便民利民的民生需求;规制过松,则会使“趋利本能”异化为“恶意垄断”,不仅剥夺普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还会破坏品牌价格体系与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市场供需健康。

这种“包容与遏制”的平衡,通过刑法、行政法、民法三层法律体系的梯度规制得以实现——如同漏斗般,将情节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行为纳入刑事追责,情节较轻的纳入行政监管,而平等主体间的损害则通过民事责任予以化解。三者各有边界,又相互衔接,共同划定倒买倒卖的合法与违法红线。

1.刑事规制:漏斗顶端的“严重越界行为”

刑法作为法律规制的“最后防线”,仅针对“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的倒买倒卖行为,通过刑罚威慑维护市场核心规则。其核心罪名与适用逻辑聚焦于“手段非法性”与“危害严重性”两大要件:

非法经营罪针对“未经国家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需满足“无资质+经营特定物品+情节量化标准”。如福建漳州张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590元/粒收购片仔癀后最高以900元/粒转售,涉案金额约62万元,违法所得约19万元,远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的追诉标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5]。此类案件的核心逻辑在于,国家对药品、烟草、外汇等领域的特许经营制度是维护公共安全与市场秩序的基础,黄牛突破该制度的规模化倒卖,本质是破坏市场准入公平,必须予以刑罚遏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则聚焦“票证真实性”,针对“伪造演唱会门票、体育赛事入场券等有价票证,或倒卖伪造票证且数额较大”的行为。2023年7月,邓某光团伙伪造热门演唱会门票,以50元/张的成本制假后,由刘某生等人在多地加价兜售,公安机关查获假票46张(总价值3.2万余元),核实已倒卖金额2.8万余元,所有门票均无法匹配官方信息[6]。最终检察机关以本罪对8人提起公诉。该罪的立法意图在于,有价票证的信用是公共活动有序开展的前提,黄牛伪造、倒卖假票不仅骗取消费者财产,还可能引发大型活动入场混乱,必须通过刑罚维护票证信用与公共秩序。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则常用于规制“技术型黄牛”,与侧重“干扰系统运行”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形成互补,其核心指向“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例如2023年10月,四川广汉市郑某、曾某等6人购买抢票软件,通过批量发送购票请求参数的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三星堆博物馆门票近2500张,以100–150元/张的价格转售,累计非法获利10.2万元,最终以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数字时代的市场公平依赖“规则平等”,黄牛利用技术优势挤占普通消费者购票资源,本质是破坏市场基础规则,刑罚必须为技术滥用划定边界。

2.行政规制:纠正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

若倒买倒卖行为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但已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行政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价格法》等作出处罚,承担“中间防线”的角色,其核心是纠正违法、维护社会秩序,既避免轻微行为被过度追责,又防止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乱象蔓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针对“倒卖有价票证”的一般行为,明确:“倒卖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2024年9月,厦门男子林某通过网络收购张杰等歌手演唱会门票及邀请函40余张,加价转售牟利,单场演唱会两张门票溢价超7000元,因未达刑事“数额较大”标准,被依法处以13日行政拘留[8]。此类规制的逻辑在于,演唱会、体育赛事门票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即使倒卖规模未达刑事标准,其“囤积稀缺资源、抬高消费成本”的行为仍会扰乱公众公平获取机会,行政拘留与罚款可及时制止违法,恢复现场秩序。

《价格法》则针对“哄抬物价”类倒买倒卖,规定:“囤积稀缺商品后大幅加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疫情防控期间,北京丰济民康泰大药房将进价200元/盒的3M口罩以850元/盒的高价销售,虽未达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标准,但已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最终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300万元罚款[9]。此类规制的核心在于,民生与防疫物资的价格稳定直接关乎公共利益,黄牛利用特殊时期囤积加价,即便未构成犯罪,也需通过高额行政罚款遏制“发灾难财”行为,保障物资供应与价格秩序。

3.民事规制:填补平等主体间的损害与公平

对于不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违法,仅在平等主体间(如黄牛与黄牛、黄牛与消费者、黄牛与品牌)造成损害的倒买倒卖行为,民事法律承担“底线修复”功能,通过《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填补损失、恢复公平。

在黄牛之间的纠纷中,法院明确拒绝为非法交易提供救济。2024年平潭林某与黄某因倒卖演唱会门票起纠纷,法院认定双方系“无授权倒卖演出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判交易合同无效[10]。

在一起黄牛起诉消费者追讨溢价的情形中,法院以“行为违法、合同无效”否定其获利诉求。第一次李某通过官方平台代抢2张门票(单价988元),约定王某支付3000元,法院认定此为合法委托合同,支持李某追讨该笔款项;后两次李某分别溢价从第三方购得门票(实付5000元,约定7000元)、托人抢门票(实付6000元,约定10000元),因属“倒卖文艺演出票”,法院判定合同无效,仅支持李某追讨实际支出的5000元门票款及部分退票损失,对溢价部分不予认可[11]。

但梳理公开司法案例可见,品牌方以黄牛损害其竞争性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却极为罕见。这种“品牌维权缺位”的现象,恰与生态中犀牛与犀牛鸟的关系形成微妙呼应。

四、未被司法评价的黄牛行为:品牌维权困境与典型表现

正如犀牛虽受犀牛鸟啄食伤口之害,却仍难彻底摆脱。一旦失去犀牛鸟,体表寄生虫可能因缺乏清理而大量堆积,引发皮肤感染、溃烂,进而影响行动效率,甚至因持续炎症削弱生存能力。这种“依赖与伤害并存”的矛盾,恰似品牌面对黄牛的困境。品牌深知黄牛长期寄生会侵蚀价格体系、稀释用户信任,却鲜少通过司法途径彻底切割,背后既有举证难度与维权成本的现实阻碍,也可能暗含对“失去黄牛后可能出现的市场空窗”的隐性顾虑。

然而,这种“难以切割”的处境,带来更直接的问题:由于品牌方鲜少针对黄牛行为主动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本应被司法审视、明确违法边界的行为,长期处于“未被司法规制”的空白地带,反复上演,成为品牌在稳定发展或高端化进程中难以根除的痛点。更重要的是,这些黄牛行为并非无法可依,其对品牌竞争性权益的侵蚀、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与前文刑事、行政规制案例中的违法逻辑完全一致,均是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品牌正常运营、剥夺消费者公平交易机会,完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1.黄牛批量收购老用户账号,滥用专属权益囤货倒卖

许多品牌会为老用户设计“专属预约通道”“限量商品优先购”等权益,本意是以差异化福利留住核心用户,却成为黄牛钻空子的突破口。黄牛在二手平台以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大量收购普通消费者的闲置老账号,修改绑定信息后,利用这些账号抢占老用户专属抢购名额。例如某品牌为注册满3年的老用户推出4999元限量手机,黄牛抢到后直接以6999元转售,溢价超40%。

对品牌而言,此类行为造成双重伤害。一方面,真实老用户的权益被稀释,原本为他们设计的福利成为黄牛牟利工具,不少老用户抱怨“自己的账号抢不过黄牛收来的‘僵尸号’”,用户粘性大幅下降;另一方面,品牌的用户运营策略彻底失效,“分层运营、精准让利”的初衷被扭曲,反而因“老用户通道秒空”引发消费者对品牌“饥饿营销”的负面联想。

从法律逻辑看,这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黄牛并非真实老用户,却通过收购账号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易优势,本质是“以不正当手段攫取品牌的用户运营资源”,既剥夺了其他消费者(包括真实老用户和新用户)的公平交易机会,也破坏了品牌基于用户分层构建的竞争秩序。

2.黄牛组织“代抢社群”,借散户之手架空抢购规则

在限量数码产品、潮玩等领域,黄牛的“代抢社群”几乎成为行业顽疾。他们不在台前直接抢货,而是在社交平台拉群,以“抢到分溢价”为诱饵,吸引大量普通消费者加入,再提供“抢购技巧”(如多设备切换、预设收货地址等),甚至悄悄分享简化版抢单脚本。散户抢到商品后,按约定寄给黄牛统一转售,大部分利润被黄牛截留,普通消费者仅获少量分成。这种模式令品牌格外棘手。

官方设定的“限量抢购”本是为了让商品触达终端用户,结果成为黄牛的“批量囤货通道”,官方渠道一上线即“秒空”,真实需求的消费者根本抢不到;更严重的是,大量散户同时按“技巧”操作,会导致品牌预约系统频繁卡顿、崩溃,技术团队需额外投入成本维护,还需面对消费者“系统垃圾”的抱怨。

对照此前三星堆案中“技术干扰系统”的裁判逻辑,即便普通消费者使用的“技巧”未达刑事犯罪程度,黄牛的组织行为仍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品牌的抢购系统本是为“公平分配资源”设计,而黄牛通过社群组织散户形成“规模化抢购”,本质是“利用他人之手,妨碍品牌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3.黄牛与经销商暗地协同,借渠道优势破坏价格体系

经销商本应是品牌维护价格秩序的“盟友”,但部分经销商为短期利润,与黄牛达成默契,以“门店补货”“企业采购”为借口,向品牌申请远超正常销售需求的货源,拿到货后不对外零售,而是以略高于供货价的价格批量卖给黄牛,再由黄牛高价转售。

为掩盖囤货行为,经销商还会伪造零售记录,如开具虚假小票、录入假会员信息。这种“内外勾结”对品牌的伤害最为致命:渠道定价体系直接崩塌,不同区域出现巨大价差,例如某品牌耳机官方价999元,A地经销商以1200元卖给黄牛,黄牛在B地即可卖到1599元,合规经销商因“缺货”或“价格无优势”怨声载道,渠道稳定性岌岌可危;更严重的是,消费者发现官方渠道缺货、黄牛手中货源充足且价格高企,会怀疑“品牌与黄牛串通割韭菜”,长期积累的信任一夜崩塌。此类协同行为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信原则——双方恶意串通,利用渠道优势破坏品牌的价格管控与市场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结 语

正如犀牛与犀牛鸟的共生关系,犀牛难以离开犀牛鸟的清理,却也承受其啄伤之痛;黄牛与品牌的互动同样难以彻底割裂。黄牛因市场供需差与趋利本能而存在,既非凭空而生,也难以完全禁止,强行追求“消灭黄牛”反而可能打破市场短期平衡,甚至断送部分消费者的即时需求。

因此,博弈的关键从不在于“破坏这份共生平衡”,而在于品牌主动夺回主导权,压缩恶意黄牛的生存空间,让自身的供应与分配体系成为市场秩序的核心,使黄牛从“寄生侵害者”回归为合规的边缘参与者,而非依赖其短期流量。

司法评价正是助力这一过程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能为黄牛行为划定“是否侵害权益、破坏秩序”的明确边界,更凭借判例的广泛影响力,传递“公平交易、诚信经营”的商业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引导,比单纯的个案规制更具长远意义,能让市场主体清晰感知行为底线。

最终,“品牌主导平衡”与“司法传递价值”的组合,使犀牛与犀牛鸟般的共生不再是“伤害与依赖的纠缠”,而是走向“健康互动”,实现品牌价值、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共赢,这正是黄牛与品牌博弈的终极方向。

注释

[1]《Labubu爆红背后的消费狂欢与泡泡玛特的幸运大转盘》,https://www.sohu.com/a/907833227_362225

[2]《泡泡玛特预计2016年营收增长近一倍 净利润连续3年亏损》https://wap.stockstar.com/detail/IG2017021400001419

[3]《Labubu潮玩背后的黄牛江湖:一周赚37万 外挂软件让普通消费者“无货可买”》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16461876419805707/?upstream_biz=doubao&source=m_redirect

[4]《“左右开弓扇耳光、脖子都被打紫”,6名黄牛霸机抢购Labubu殴打劝阻者》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15612502760112675/?upstream_biz=doubao&source=m_redirect

[5]《全省首例!“黄牛”无证倒卖片仔癀获刑》https://mp.weixin.qq.com/s/j-HUVPLS8k1RSK1BAnckQg

[6]《【七检有案说•检察官普法】第26期:假票横行演唱会?倒卖伪造有价票证必受严惩》 https://mp.weixin.qq.com/s/BFmqw1DcVUoVPtwkaytfBA

[7]《利用软件抢票后高价出售 6名“黄牛”被判刑罚》https://mp.weixin.qq.com/s/BcmXN_qLpHjwFFVSfqU5RA

[8]《“黄牛党”为牟利倒卖演唱会门票,拘留!》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16637972241072692/?upstream_biz=doubao&source=m_redirect

[9]《战“疫”普法|恶意哄抬物价,除了谴责、罚单还有刑罚伺候!》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791637168231023118/?upstream_biz=doubao&source=m_redirect

[10]《“黄牛”倒票起纠纷,平潭法院这样判》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33426994903368207/?upstream_biz=doubao&source=m_redirect

[11]《男子看完演唱会不给钱,被“黄牛”告了 法院:其中两次交易属于倒卖行为,高出票价部分不予支持》https://www.xjfzb.com/contents/356/238783.html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深入剖析了黄牛与品牌之间从互利共生到寄生侵害的动态博弈过程,视角新颖且逻辑严密。以下从三方面简评其价值与启示:

1 生态隐喻与商业逻辑的巧妙融合

作者将生物学中的“偏利共生”理论迁移至商业领域,生动诠释了黄牛在品牌不同发展阶段的双面性:初期作为“流量放大器”推动品牌破圈(如泡泡玛特案例),后期却异化为“秩序破坏者”。这种类比不仅增强了可读性,更揭示了商业竞争中“短期利益与长期价值”的深层矛盾,呼应了反垄断执法中“动态评估竞争效果”的审查逻辑。

2 法律规制的梯度分析与现实痛点

文章系统梳理了刑事、行政、民事三层法律体系对黄牛行为的规制逻辑,尤其指出品牌民事诉讼缺位导致的“司法空白”——如黄牛滥用老用户权益、组织代抢社群等行为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件,却因举证成本高、维权收益低而鲜少被追责。这一分析直击当前平台经济中“强制低价”“流量挟持”等乱象的治理难点,与《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中禁止“变相强制低价”的立法趋势形成呼应。

3 博弈平衡的解决路径启示

结语部分提出的“品牌主导+司法引导”双轨制方案颇具建设性。一方面强调品牌需通过供应链优化(如动态库存管理)夺回定价权,另一方面呼吁司法通过判例明确行为边界——这与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案中“平衡创新保护与市场竞争”的裁判思路异曲同工。文中对“技术型黄牛”刑事案例的引用,更凸显了数字经济时代法律与技术博弈的复杂性。

总体而言,该文兼具学术深度与实践价值,其核心观点对平台经济反内卷、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均有借鉴意义。若能在案例选取上补充跨国比较(如欧美对票务黄牛的立法差异),或将进一步丰富论证维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豆包AI生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知产力”(ID:zhichanli),作者:周英东,36氪经授权发布。

发布时间:2025-10-27 20:00